关于配合交警局安装电子标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06  作者:管理员  查看人数:8629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安装电子标识的车辆所有人拒不安装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破坏或者擅自拆除电子标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近期交警局电子眼将对全市新能源车进行核查,如若发现新能源物流车未安装电子标签,将统一处罚处理,请各企业尽快把已运营未来安装电子标签的车辆数据信息发到推广中心。

联系人:郑庆钰;联系电话:13662200601

深圳市新能源物流车辆应用推广中心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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