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氢能产业发展办法(修订版),最高奖励1亿

发布时间:2021-06-15  作者:管理员  查看人数:3993


6月12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氢能10条”2.0版,共有十条,以更大力度推动氢能产业发展,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助力实现3060伟大目标。

 

政策亮点方面,第三至第九条为核心扶持条款

 

投资落户扶持,对固投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固投总额的10%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示范奖励且固投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15%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最高奖励1亿元。

 

研发机构认定扶持,对经国家和省认定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

 

行业协会扶持,对落户本区的氢能国家级、省级、市级行业协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运营补贴。

 

产业园扶持,对氢能产业园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及3年每年最高100万元运营补贴,招商奖励5万元每家;对入驻企业租赁生产办公用房的,给予3年每年最高100万元的租赁补贴。

 

加氢站扶持,根据类型给予加氢站建设最高250万元补贴,给予氢气销售最高20元/kg的运营补贴。第八条为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省、市扶持的项目,按100%、70%、50%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配套。

 

金融扶持,对企业贷款按应付利息总额的50%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的3年贴息。对首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氢能企业,按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最高奖励500万元。

 

以下为解读:

 

一、出台背景

 

作为国家新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区、省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的重要依托区、市氢能产业发展的核心区,黄埔区把发展氢能产业作为培育绿色发展新动能、完善能源结构、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承诺的重要抓手,2019年8月出台了全链条扶持、当时综合扶持力度全国最大的《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目前已兑现补贴1207.58万元,促进了黄埔区氢能人才、技术和重点项目的不断集聚,形成了氢能产业集聚发展的良好态势。

 

 

在关键核心技术方面,黄埔区引进的加拿大国家工程院叶思宇院士设立了广州大学黄埔氢能创新中心,围绕先进(光)电催化、高效能源材料、燃料电池和电解水制氢等方面开展攻关,加拿大皇家科学院陈忠伟院士带领团队围绕低铂催化剂、碳纸方面争取突破。在氢能高端园区方面,黄埔区正抓紧建设广州国际氢能产业园、湾区氢谷等园区,其中湾区氢谷一期已入驻企业20余家,入驻率超90%。在构建全产业链方面,黄埔区实现了现代氢能、鸿基创能、国鸿氢能等重点项目落地,培育了雄川氢能等具有实力的本土企业,在氢燃料电池系统、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空压机等产业链关键环节已具备一定核心竞争力。在氢能应用示范方面,年产1500吨供氢中心投产运营,建成新南、力康、开泰北等5座加氢站,在建科学城、永和等10余座加氢站,全区氢能供应网络初见雏形;全市首条15辆氢燃料电池公交示范车线路、首批41辆氢燃料电池物流车已投入示范运营,首批200辆氢燃料电池泥头车也将年底前开启运营。

 

 

2020年国家对燃料电池汽车的购置补贴政策调整为示范应用支持政策,燃料电池产业发展政策环境发生了重要变化。为紧抓国家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机遇期,黄埔区修订了原办法,形成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氢能10条”2.0版),以更大力度推动氢能产业发展,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助力实现3060伟大目标。

 

二、政策亮点

 

“氢能10条”2.0版共有十条,其中第一、二、十条为共性条款,说明办法的出台目的、适用范围和附则。第三至第九条为核心扶持条款,具体如下:第三条为投资落户扶持,对固投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固投总额的10%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示范奖励且固投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15%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最高奖励1亿元。第四条为研发机构认定扶持,对经国家和省认定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第五条为行业协会扶持,对落户本区的氢能国家级、省级、市级行业协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运营补贴。第六条为产业园扶持,对氢能产业园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及3年每年最高100万元运营补贴,招商奖励5万元每家;对入驻企业租赁生产办公用房的,给予3年每年最高100万元的租赁补贴。第七条为加氢站扶持,根据类型给予加氢站建设最高250万元补贴,给予氢气销售最高20元/kg的运营补贴。第八条为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省、市扶持的项目,按100%、70%、50%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配套。第九条为金融扶持,对企业贷款按应付利息总额的50%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的3年贴息。对首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氢能企业,按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最高奖励500万元。

 

 

与原办法相比,2.0版在以下方面有所创新:

 

一是紧抓重点,加大对氢能关键领域投资落户扶持。2.0版加码对获得国家示范奖励扶持的关键零部件产品项目的扶持力度,固投比例提高到15%,就是为吸引更多国内外氢能领域头部企业落户黄埔区,对氢燃料电池产业链进一步补链强链,促进形成以大企业为核心、相关配套企业聚集发展的氢能产业集群。

 

 

二是破除难点,增加对氢能企业生产厂房的租金扶持。氢能产业发展初期市场规模小,氢能企业多为生产型企业,生产用房房租是众多氢能初创型企业发展的痛点、难点,2.0版将原只对办公用房进行补助,增加了对生产用房按10元/平/月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切实解决氢能企业初期发展阶段中的症结。

 

 

三是强化基点,衔接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要求。加氢站等氢能基础设施是产业链的基石,没有氢气供应则无法谈示范应用、产业发展。2.0版严格落实国家要求的氢气销售价格,延续了对加氢站运营的扶持,最高补贴20元/kg,确保示范期氢气价格35元/kg以下。

 

 

四是创树亮点,用实际行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承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实践,“氢能10条”2.0版无疑会极大地促进黄埔区零碳能源——氢能产业的发展。除此之外,黄埔区还设立了规模50亿元的氢能产业基金,今年5月20日出台了“低碳16条”,在政策资金维度强化支持,促进减排降碳各项工作,推动黄埔区打造绿色发展高地。

 

以下为原文:

 

 第一条【目的】为推进我区新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区建设,推动氢能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

 

  (一)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生态环境类犯罪;

 

  (三)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符合国家、省、市、区信用管理有关规定且三年内没有被相关部门公示的失信行为。

 

  建立年限未满“一年”“三年”的企业或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投资落户扶持】对氢能企业或研发机构新投资的重大项目,按项目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项目备案证载明的计划竣工时间完成竣工投产或平台运营,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扶持。符合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要求并获得国家示范扶持的关键零部件产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给予扶持。同一企业或机构获得投资落户扶持最高1亿元。

 

  第四条【研发机构认定扶持】对经省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氢能研发机构或检验检测机构给予500万元资助;对经国家部委单独或联合认定的氢能研发机构或检验检测机构给予1000万元资助。每家机构最高资助1000万元。

 

  第五条【行业协会扶持】对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氢能领域行业协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每家协会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六条【产业园扶持】对经认定的氢能产业园的运营管理机构给予一次性25万元补贴,每年按照运营管理机构实际运营费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期限最多3年。

 

  氢能产业园引进6家以上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且入园后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氢能企业或机构的,对产业园的运营管理机构按每引进1家给予5万元扶持,每个产业园每年最高扶持100万元。

 

  符合上述引进条件的氢能企业或机构入驻经认定的氢能产业园或其他载体,租用办公、生产用房且自用的,办公用房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生产用房按10元/平/月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补贴期限最多3年。

 

  第七条【加氢站扶持】对本办法有效期内建成并投用,且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的加气能力计算)500公斤以上的加氢站进行补贴。其中,属于油、氢、气、电一体化综合能源补给站,每站补助250万元;独立占地固定式加氢站,每站补助200万元;撬装式加氢站,每站补助50万元。每个加氢站获得的各级财政补贴超过500万元或超过加氢站固定资产50%,则超过部分不予补贴。

 

  对加氢站予以运营补贴:2021年度,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kg的,补贴20元/kg;2022-2023年度,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kg的,补贴15元/kg。每个加氢站销售氢气获得的各级运营补贴合计超过上述限度,则超过部分不予补贴。

 

  第八条【资金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发展资助的项目,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最高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第九条【金融扶持】对氢能企业或机构通过商业银行或融资担保的方式获得的用于生产或研发的银行贷款,根据银行贷款合同及利息回单,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限,按该笔贷款应付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500万元,补贴期最多3年。

 

  对办法有效期内首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的氢能企业或机构,按实际获得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500万元。

 

  第十条【附则】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本办法涉及的资金用于扶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自行承担。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19〕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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